小编请注意!您在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和表情包可能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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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这篇公众号文章里的请注侵权摄影作品不错,拿来用在我的众号公众号文章里面,一定可以吸引一批读者,使用增加流量。片和

诶,这个表情包很有趣,小编正好可以给我的请注侵权文章增色,就决定用它啦!众号

请立即停止你的侵权行为!

近日

多家公司未得到他人的片和授权

擅自将收集到的摄影作品和表情包

用于其发布的推文里

没想到

浏览量还没得到增长

便被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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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配有已发表的摄影作品



甲公司在其发布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表情包使用行为未获得乙公司的授权,也未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小编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其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请注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便起诉甲公司至柳江法院。众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乙公司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上,侵犯了乙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02


公众号文章配有表情包



同样在不久前,丙公司也因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未经丁公司授权,使用丁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被丁公司诉至柳江法院。


丙公司则表示

我使用的表情包是在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的,也不知道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为营销目的,擅自将丁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下载至其公众号内,供观众浏览,其行为已侵犯了丁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两起侵权案件不难发现,很多公众号运营者在发表文章的过程中,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确认其使用作品的版权归属,未注意保护知识产权,最终引发侵权纠纷。


那么,小编们该怎么做呢?


对于图片、表情包等素材,公众号运营者最好使用来源明确并且得到授权、支付报酬的作品,如果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随意搜索下载相关图片和表情包进行使用,可能会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 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供稿 | 综合审判庭 祝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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